從性質上來看,符合財庫〔2011〕181號文要求的土地評估機構應被視為一種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的企業類型。這類企業主要負責為政府土地出讓、征收補償、抵押融資等涉及土地價值評估的事務提供客觀、公正的專業意見。因此,可以將其歸類為中介服務型企業。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強調了土地評估機構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且其從業人員需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此外,還要求這些機構定期接受財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的監督檢查,確保其業務活動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綜上所述,按照財庫〔2011〕181號文的規定,土地評估機構屬于一種以專業技術服務為核心競爭力的中介服務型企業,在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